台大護研所所學會組織章程.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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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護理學研究所所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成立之宗旨:對外代表臺大護理研究所,參與臺大醫學院事務、系務會議以及畢業聯合會,傳達學校活動事項、爭取學生權益,並促進護理研究所不同年級間之交流,擔當學生和師長間的溝通橋樑,協助新生融入研究所生活及課程。
第三條 本會會址位於臺灣大學醫學院校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所在學研究生。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會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會財產。
(四)遵行會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會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
(二)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外,至少應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外,一般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活動部長代行其權並召開會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
第十一條 本會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舉行會員大會,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會長、副會長,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交接。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會設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相對多數表決決果選出。
會長及副會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三)會長、副會長任期除創會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活動部長代行會長職權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會設下列各部,每部置部長一人及幹事數人,幹事由部長自會員中遴選。各部職權如下:
(一)活動部:策劃並執行各項活動。
(二)學藝部:製作社內文宣、系所行事曆及會議記錄。
(三)總務部:總理本會財務收支。
(四)公關部:宣傳並聯絡活動事宜。
(五)畢代部:傳達系所畢業事務意見、策畫畢冊及典禮。
第十四條 本會為維護會務順利發展,經會員大會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所所長為本學會之當然指導老師。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學校補助款。
(三)其他。
每學期經費收支狀況由會長或總務部長於任期交接公布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連署,經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應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部長之罷免由全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二十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
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護理學研究所所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成立之宗旨:對外代表臺大護理研究所,參與臺大醫學院事務、系務會議以及畢業聯合會,傳達學校活動事項、爭取學生權益,並促進護理研究所不同年級間之交流,擔當學生和師長間的溝通橋樑,協助新生融入研究所生活及課程。
第三條 本會會址位於臺灣大學醫學院校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所在學研究生。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會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會財產。
(四)遵行會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會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
(二)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外,至少應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外,一般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活動部長代行其權並召開會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
第十一條 本會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舉行會員大會,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會長、副會長,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交接。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會設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相對多數表決決果選出。
會長及副會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三)會長、副會長任期除創會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活動部長代行會長職權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會設下列各部,每部置部長一人及幹事數人,幹事由部長自會員中遴選。各部職權如下:
(一)活動部:策劃並執行各項活動。
(二)學藝部:製作社內文宣、系所行事曆及會議記錄。
(三)總務部:總理本會財務收支。
(四)公關部:宣傳並聯絡活動事宜。
(五)畢代部:傳達系所畢業事務意見、策畫畢冊及典禮。
第十四條 本會為維護會務順利發展,經會員大會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所所長為本學會之當然指導老師。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學校補助款。
(三)其他。
每學期經費收支狀況由會長或總務部長於任期交接公布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連署,經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應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部長之罷免由全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二十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
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